-《水陸儀軌會本》注釋淺譯 (田果彥)-
【◎四席】 遭罹刑獄:
一心奉請。十方法界。諸國人民。遭罹刑獄。橫死孤魂。并諸眷屬。
惟願不迷本性,承佛威光。是夕今時,來趨法會。
【譯】:至誠一心,奉請十方法界一切諸國人民,因受嚴刑酷獄罹難,而突遭橫死遽成孤魂的所有眾生,及諸眷屬。
恭誠祈願所有此類苦難眾生,都能不迷失於原有的清淨本性,仰承佛力威光照燭濟拔,而於今夕召請之時,共同來趨法會。
執憲全臺。詳刑列郡。當宣仁化,用贊丕朝。
至於大開請託之門。特興羅織之獄。事可疑而不之察。情宜恕而弗之思。惟好惡之是行,於冤枉而何顧。
若乃為政不德。聽訟非人。故此簡書。委諸吏輩。
【譯】:掌理司法審判的中央監察機關,以及各郡詳審慎刑的各級長官,都應廣宣仁政德化百姓,用以輔佐朝廷、襄贊國家的清明。
然而,若是大開私下請託之門而營私舞弊;或特地捏造罪名,誣陷無辜者入獄;以及事情明明可疑,該察而不詳察;或情有可原應予寬恕,卻不通融省思;凡事只任憑自己的好惡而恣意亂判,對於所造成的冤屈不平,也視若無睹而無所顧忌。
乃至處理政事毫無德行;聽理訴訟審案,也不是盡心稱職的人;故訴案判決等文書,輕率委交下官胥吏隨意處置。
或全視財物賄賂的多少,做為生殺裁奪、判罪輕重的依據;既因循曲從於自己的私心而貪贓枉法,終究難逃大眾輿論的制裁。
【注:全臺】古代之中央司法機關有大理寺、刑部、御使臺。其中御史臺負責全國監察事務,可監察大理寺、刑部的司法審判業務;甚至遇有重大疑案,並得參與審判,或受理有關行政訴訟等案件。
【注:詳刑】斷獄詳審,用刑謹慎。 《元豐類稿》:「折獄詳刑之事,朕所重也。」;《後漢書》:「詳刑慎罰,明察單辭。」
【注:羅織】謂虛構、網羅罪狀,誣陷無辜。
【注:聽訟】聽理訴訟,審判案件。 《論語》:「聽訟,吾猶人也,必也使無訟乎。」
【注:物論】公眾之議論、意見,即「輿論」。
至於濫加苦勘。極詆深文。氣絕於鞭捶之間,命殞於狴牢之內。
禁錮終身兮,亡於營寨。徒流遠地兮,沒於道途。斷頭之苦何言。剮肉之慘尤甚。
有過得實者,宜其見罰。無罪就死者,豈不成怨。
非獨地府有辯對之時。當知人世多酬償之日。如斯情狀,深可悲傷。
【譯】:至於對嫌犯任意濫加苦逼勘審,或引用極其嚴苛的法律條文詆毀苛責;導致其氣絕於鞭打杖捶的酷刑當中,而喪命於暴虐的牢獄之內。
或者遭到終生監禁,終致亡命於拘囚的營寨之內;或是受徒刑、流放而遠赴外地,則歿亡於遙遙路途之中。若是被斬首,則其斷頭之苦豈是語言所能形容?而遭受凌遲割肉,則千刀萬剮的悽慘,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!
如果確實犯有罪過,而經審察得到證實,當然理應受到懲罰;但若是實際無罪卻冤屈而受死的話,豈不成為永世的怨恨?
並非僅於陰間地府才有審判、申辯對答等事;應知即使在陽間人世,就有當生償還受報的一天。像這樣的情狀,實在深可悲傷!
【注:極詆】竭盡所能的極力詆斥、譴責。 王守仁《教條示龍場諸生》:「若先暴白其過惡,痛毀極詆,使無所容,彼將發其愧恥憤恨之心。」
【注:深文】謂制定或援用法律條文嚴峻苛刻。 《史記•酷吏列傳》:「共定諸律令,務在深文,拘守職之吏。」
【注:狴牢】狴,指「狴犴(ㄅㄧˋ ㄢˋ)」,乃傳說中的獸名。古代牢獄門上常繪其形狀,故又用為「牢獄」的代稱。 明•《升庵外集》:「俗傳龍生九子,不成龍,各有所好。一曰贔屭,好負重,今碑下趺是也。… 四曰狴犴,形似虎,有威力,故立於獄門。」
【注:徒流】①徒刑,將罪犯拘禁於一定場所,並強制勞動的刑罰。 ②流刑,把犯人遣送到邊遠地方服勞役的刑罰。
今則粤有信心,敬修齋事。盡行攝召,無使遐遺。宜舉眾以偕來。冀聞法而得度。
【譯】:於今,謹有虔誠敬信的齋主,恭敬營修「水陸大齋法會」普度羣靈,對於所有諸國人民,因受嚴刑酷獄而罹難的一切橫死孤魂及諸眷屬,均盡行攝受召請,沒有任何的遺漏。故請羣靈都應一起相偕而來,冀能同聞正法、永脫苦難而得度。
(※ 主法想所召孤魂,無央數眾,從四方來,卻住一面。)
→ ...( 續接 07《第七 行奉請下堂法事》注釋淺譯 (21) )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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